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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寄售或回收條款
1. Le SAC可以任何原因決定是否接收客人就特定商品作寄售或回收。
2. Le SAC 在接收特定商品作寄售並不保證能將有關商品成功出售。
3. 客人一經授權我們寄售、即代表同意我們為寄售商品進行拍攝、刊登及有機會展示於荃灣店內、過程中產生的折舊,非人為損耗,本店一概不負責。
4. 經寄售客人同意之下,Le SAC保留將寄售貨品經由第三方鑒證專家檢驗的權利,如發現寄售的商品未達正版正貨標準,本店會即時交予海關調查,而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追究賠償。
5. 如發現寄售的商品屬冒牌商品、贓物、未經授權生產及供應的商品或任何不符合法律的商品,本店一律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保留一切追究損失的開支及法律責任。
6. 寄售客人如欲取回商品,必須事前給予本店最少 24小時口頭或訊息通知,並帶同本店發出之收據副本(如適用)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店取回有關之商品。如寄售客人在寄售後不足21天要求取回商品的話,本店保留權利權收回$300港元作為行政費用。
7. 若寄售客人提出取回商品之要求 30 天後本店仍無法交回有關商品予寄售客人,該寄售客人可視該商品已售出並接受貨款並完成交易。
8. Le SAC如認為特定商品已不適宜作寄售時,可將有關商品退回給寄售客人。當本店決定退回商品予寄售人時,店主將會以雙方於收取貨品時提供的聯絡方法向寄售客人發出退貨通知,並於發出退貨通知之翌日,寄售客人便會自動被視為收妥退貨通知。
9. 寄售客人收到退貨通知需取回商品後,需於 30 天內憑本店發出之收據副本(如適用)及身份證明文件到本店取回寄售之商品。
10. 在任何情況下,如寄售客人在收到退貨通知後之30 天內仍不領回有關商品,本店可對有關商品作出任何方式處理(包括銷毀)。在此情況下,本店無須向該寄售人交待最終之處理方法,亦可擁有相關之得益。
11. 寄售客人取回寄售商品時,必須當面核實該商品,事後投訴恕不受理。
12. 本店無須負責因不可抗拒之外力(例如戰爭、民亂、天災等)對寄售客人寄售之商品所造成之損失。
13. 本店可以於需要時對「商品寄售條款」作出修訂,並按訂明的方式和時間向寄售客人作出通知,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在更新條款發布後的即當生效,而毋須另行簽署合約,而寄售客人仍然將商品給予本店寄售,即當同意及接受已修訂的條款。
14. 如有任何爭議,本店對「商品寄售條款」具有最終解釋權,並保留一切權利。